发布日期:2024-11-21 19:28 浏览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围绕落实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实现发展与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为推进空间规划落地实施提供政策保障。《意见》明确,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是实施空间规划的重要制度保障。要以三区三线为依据,强化生态保护,确定生态补偿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补偿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建立森林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造林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造林,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新造生态林,根据造林成本和验收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林业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全部转为生态护林人员,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继续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立草原保护补偿制度。
继续实施全区禁牧封育和退牧还草工程,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棚圈建设的扶持,加快中部荒漠草原防沙治沙区、南部黄土丘陵水土保持区草原治理力度,逐步建立健康稳定的草原生态系统。建立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全部转为草原生态管护人员。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
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开展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在哈巴湖自然保护区、青铜峡库区等区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试点的基础上,争取扩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生态补偿范围。实施湿地和河湖生态修复,对湿地生态保护给予一定补助。对入黄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对沙湖等重要湖泊湿地的水域生态环境治理。
建立荒漠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对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土地和沙漠实施封禁保护,加强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增加植被,探索防沙治沙新模式。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防沙治沙,合理发展沙产业。巩固防沙治沙成果,大力推进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建立水源地保护补偿制度。
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重要的水功能区生态保护。合理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水源风险防范机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保障水源地安全。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需采取限制性措施的生产活动,给予合理补偿。
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水资源回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限制超额取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保护。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合理设定补助标准。
支持开展设施农业土壤改良,增加土壤有机质。对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与市县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开展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应当建立黄河、清水河、泾河等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的办法。开展泾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泾河出境水质按Ⅰ类、Ⅱ类占比给予补偿,出境水质低于Ⅱ类标准时取消补偿资金。在黄河宁夏过境段流域内开展补偿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支持开展黄河、泾河等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逐步构建起流域上下游合作共治的跨省流域保护长效机制。
《意见》提出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机制。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逐步消化的原则,对划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居住生活的农户以及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有计划、分批次逐步退出,严格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新增开发建设行为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迁建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偿。
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退出。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农户按生态移民搬迁标准给予补偿,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空间规划,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细化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各类资金管理办法。鼓励贫困地区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对贫困地区历年实施的生态移民和危窑危房改造项目,在迁出区恢复农用地验收合格归还安置区用地面积后,所得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用地的前提下,剩余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挂钩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耕地保护等。
(记者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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